【问题】 甲、乙、丙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。其中,丙以房产出资80万元。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入股。后查明,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20万元,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6万元。下列处理方式中,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(B )。A丙以现有可执行的财产补交差额,不足部分由丙从公司分得的利润予以补足B丙以现有可执行的财产补交差额,不足部分由甲、乙补足C丙以现有可执行的财产补交差额,不足部分由甲、乙、丁补足D丙无需补交差额,甲、乙、丁都不承担不足出资的连带责任
甲、乙、丙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责任公司。其中,丙以房产出资80万元。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入股。后查明,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20万元,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6万元。下列处理方式中,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(B )。A丙以现有可执行的财产补交差额,不足部分由丙从公司分得的利润予以补足B丙以现有可执行的财产补交差额,不足部分由甲、乙补足C丙以现有可执行的财产补交差额,不足部分由甲、乙、丁补足D丙无需补交差额,甲、乙、丁都不承担不足出资的连带责任
正确答案:B
题目解析:本题出自山东交通学院,山东交通学院经济法,由丰阳塔题库搜集整理。